每日經濟新聞 2021-10-25 00:01:02
每經編輯|畢陸名
孫某某于2009年9月1日進入XX公司工作,從事倉庫管理。最后一份是自2017年1月1日起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孫某某被安排在操作崗。
《員工行為規范(2019年版)》規定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被處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強制戒毒、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本數)的,或累計曠工六天以上(含本數)的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無須給予經濟補(賠)償。
圖片來源:攝圖網
2020年7月16日晚,孫某某因違法行為被碩放派出所查獲,7月16日晚至7月17日被派出所留置,期間無法與外界取得聯系。
2020年7月17日,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孫某某處以行政拘留13日。即2020年7月18日至7月31日止。
2020年7月24日,孫某某被公司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因對解除決定不服,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57740元及2020年7月工資3600元,合計16萬多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對此,孫某某遂訴至江蘇省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
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依據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從三個方面進行審查:
首先,關于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規章制度是否合法。公司提供了經過公證的規章制度,證明規章制度的制定經過了民主程序,并依法進行了公示。孫某某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僅對其合理性有異議,故可以認定該員工手冊依法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流程,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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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孫某某是否存在違紀的事實。
1.對于行政拘留的事實。經行政處罰決定書可以認定孫某某因嫖娼活動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符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適用情形,孫某某認為其為單位服務近十一年,僅因一次行政拘留就被解除勞動合同,該條款規定不合理。孫某某正因為是服務于公司的老員工,理應嚴格要求自己,其不僅未能在遵紀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還有悖社會公德善良風俗,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不但違背了普通公民的良好道德要求,而且違背了一名老員工理應遵循的基本職業素養,且之后被處以拘留十三日的行政處罰,客觀上不能提供勞動,影響了用人單位的工作秩序,故公司以行政拘留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2.對于曠工的事實。孫某某認為曠工應是主觀故意,而本案中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無法工作,且也已經想方設法通知用人單位。公司通過規章制度對曠工行為予以管束,納入內部治理范疇,連續曠工3天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業已經過民主程序,并依法進行了公示,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曠工應當具備三個條件:即沒有按照用人單位規定提供勞動、無正當理由、沒有經過用人單位同意,本案中,孫某某向用人單位請假的理由并不正當,也不是勞動者只要請假,用人單位就必須同意。違法活動的發生,孫某某存在主觀故意,后續產生的影響都是由其在先的嫖娼活動引發,不能因為電話告知用人單位不能上班,先前的違規行為就予以合理化、正當化,故公司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最后,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在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之前已經征詢了工會意見,履行了解除的法定程序。孫某某認為解除行為違法,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孫某某的訴訟請求。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50026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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